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2022年3月27日在线召开了“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助力新药临床研究”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研讨会”,受到广泛关注,业内知名专家及DIA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社区工作组的代表齐聚云端。

本次会议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长助理、河北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李宁院长主持,分享嘉宾有国投招商管理有限公司生命科学投资总监李萍萍女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GCP中心办公室执行主任、河北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GCP中心唐玉主任DIA中国顾问委员会成员、辉瑞中国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陈朝华总经理

参与讨论的嘉宾有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上海生物样本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荣兴主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李海燕主任、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李雪宁主任广东省人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蒋发烨主任、北京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洁主任,以及DIA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社区工作组组长、杨森中国研发中心的王鹏先生再鼎医药的沈逆女士。专家基于遗传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对政策的理解,各抒己见,形成了不同角度的思想碰撞。

李宁院长首先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从事临床研究需要不断汲取新的知识,参与临床研究的每一个人都应贡献力量去推动行业发展。本次讨论是在2022年3月22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邀请了医院行政、机构、申办方、样本库专家等从不同角度阐述对《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观点。

李萍萍女士以“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看医疗机构人遗管理新趋势”为题分享了《细则》出台后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帮助参会者厘清未来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方向,并重点分享了《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的业内长期以来的多个的关切点:1.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将进一步聚焦在基因和基因组相关的信息,需要进行信息安全审查的情形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2. 外方单位的范畴进一步得到明确。3. 采集审批的范围被放宽。4. 对于国际合作许可的非重大变更无需进行申报。5.明确了国际合作备案的条件。6. 加强了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规范要求,促进行业自律。

总体而言,《细则》强调人类遗传资源关键环节的管控,比如未来很多注册上市研究属于国际合作备案的范畴,这对于医疗机构和申办方的管理责任要求将更高。针对这一系列的变化,医疗机构和申办方应该做好准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全流程管理,在国际合作中注重各方责权、成果分享的约定。积极推动国家层面样本库建设,促进高质量的医学成果产生。

唐玉主任从机构的角度,就“医疗机构如何落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解读分享。她谈到:总体上,《细则》细化了全程管理,鼓励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行政流程,加强监督检查。亮点在于对遗传资源的管理从被动的告知到主动的管理,建立重要遗传资源家系目录,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登记,能够更清晰地掌握全国重要遗传资源的信息。

唐玉主任提出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发掘资源的价值。《细则》在流程上进一步优化,减少不同环节中的重复审批,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国际合作备案的范畴,对于开展新药临床研究是很有帮助的。《细则》有很大篇幅规定了加强监管,查制度、查实施,全面监管遗传资源使用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来给予监管的反馈。对于临床试验机构来说,压力不小。机构需要加强全程管理,加强临床机构的制度建设,在制度下依法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医疗机构作为遗传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不管是不是国际合作,不管合作的是不是有国外单位,机构都需要全程对于试验的目的、方案、方法、伦理进行监管,以及监测遗传资源的产生、使用的过程是否合理合规。

陈朝华女士围绕“准确解读《细则》,加强合规,助力中国加入创新药全球同期关键临床研究”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并介绍了辉瑞的人遗合规体系化管理。她谈到《细则》以患者为中心,责任义务明确,更有指导性和实操性,倡导合作共赢,对于宝贵的遗传资源应该利用起来。

另一个关注点是专业科学的保障,专家的职责变得透明,未来也会更依赖专家在技术审评和安全审查上的专业知识和意见。《细则》也对数字平台建设给出了可量化的指导性建议,这方面会是未来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事前审批上进一步放开可以帮助临床试验启动的提度,但是无论是研究机构和申办方更应该加强自律。

法规助力科技发展,而未来医疗科技的核心发展领域将在诊断学和转化医学,如果我们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我们将很难突破跟随者和仿制者的状态。现在在大学教育里面,诊断学和转化医学是否已经被足够重视并已经有足够的投入?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观察到在产业内转化医学在国内人才缺口很大,专业职位的设置只是在近5-10年开始的,而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帮助企业成为引领者。

辉瑞在中国的临床试验中约87%的样本在国内进行检测,但是还不能做到100%。我们期待国内诊断技术的提高,我们期待国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被认证,走出国门被国际认可,变成全球诊断学和转化医学的贡献者。

我们可以想想如何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监管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提供力所能及的贡献。之前行业对于EDC数据备份备案,有30家企业参加了讨论,有MNC和国内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和临床的专家,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本次细则中关于EDC数据出现了我们当时提交报告的影子,未来我们会很愿意通过行业合作助力中国新药研发。

圆桌讨论

 

 

 

《细则》是一个白名单还是黑名单,是《细则》里有的我们必须执行,还是《细则》里没有的我们就不要去触碰?

李萍萍女士认为这不是一个黑与白的问题,《细则》强调了有重点的管理,有些敏感领域不能触碰,比如涉及重要家系的遗传资源。

李宁院长认为,在公法解读的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在私法角度,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操作的层面上看,它所禁止的不能触碰,它没有提到的不意味着不能尝试。

 

 

《细则》中确定了“外方单位”和“中方单位”的概念,外方单位如何拿出具体材料证明自己是中方还是外方企业,去提交给机构?

沈逆女士认为在《细则》中明确外方单位的定义有助于具体操作。对于中方企业的建议是在与内部法务部门讨论后给出切实的证据,证实单位是属于中方单位,比如股份或者法务可以呈现的文件。

李雪宁主任认为《细则》中关于股权分配比较明确,但是对于《细则》另一条对于外方单位的界定“机构的决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在资料提交时会比较难以呈现。

蒋发烨主任认为机构如果没有收到证明的文件,很难去对申办方的性质做一个界定,遗传资源的管理需要行业自律,还是需要单位出具承诺性的申明?由申办方对自己单位的性质做出承诺。

 

 

关于成果分享:对于全球多中心研究是不是按照中方入组患者占全球入组的比例来分配利益,对于文章署名的分配法则有何看法?

李海燕主任认为应该在协议中体现知识产权的分享,对于企业发起的注册上市研究的知识产权归申办方所有,对于研究中探索部分的知识产权应该与中方分享。由于多种不确定性,比如文章最终是否能够发表,各个参加单位是否最终能在文章发表的名单上,建议在协议中对于文章发表不做明确界定。

 

 

申办方对于与中方单位的数据分享一般能做到什么程度?是给这个中心分享还是给全部中方单位分享,分享的是什么内容?

王鹏先生认为,按照条例的要求,之前的操作是: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企业和签约各研究机构之间的信息可以自由分享,如果信息需要进一步汇总分析,企业会按规定做信息的备份备案作为对外提供途径。数据分享在对外提供前做好备份备案。《细则》里对于数据聚焦在基因数据,对于基因数据在备份备案时应该具备的精细程度需要再明确一下。

陈朝华女士认为数据分享存在于数据流全程,首先是数据产生方研究机构分享到申办方,后续又在申办方数据库导出,通过研究中心进行备份备案,研究结束后研究数据以总结报告的形式又返还到了研究机构,数据的格式在数据流全程中按照需要会有种种变化。

甘荣兴主任认为对于基因数据在《细则》第15条已经明确,理论上所有的数据应该对中方开放并提供备份。《细则》的目的第一是对于条例的明确和细化,第二是对于之前的事前审批变成事中事后监管,第三个强调行业自律。

李洁主任认为在方案约定时,关于数据分享就应该进行讨论。《细则》第15条明确了所有数据都需要对中方单位分享,对于中方单位是利好的,在具体执行前建议通过讨论协商进行明确。

 

 

《条例》和《细则》中对于伦理审查需要关注哪些重点?

李洁主任认为首先样本量的采集数量是否合理是伦理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有的肿瘤研究要求很多白片甚至蜡块,可能都不够患者常规医疗的使用。保藏地点、保藏多久、何时销毁,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中有所界定。利用方面,是仅用于目前设定的研究目的,还是可能有开放目的,应该在方案中有所定义,并且在知情同意书中给受试者提供选项。知情同意书上也需要明确是否会送到第三方机构检测。建议大家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知情同意书中对患者信息进行充分保护。另外,外方伦理豁免在《细则》中也有提及,建议关注,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例一定要注意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

李海燕主任认为,如果涉及保藏,在知情同意书中也需要描述保藏的样本未来可能被用于其他检测。

 

 

如果方案中一开始没有涉及基因检测,但是留有血样,后续增加了基因检测,何时需要进行备案?

甘荣兴主任认为用于何种检测是一系列的问题,方案从伦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角度都需要考虑。此基因检测如果是属于注册研究,后续知识产权分享不会有问题。《细则》中对于重要家系有了详细规定,也会对重要基因进行目录管理。遗传资源的管理是通过法律、条例、细则来层级化和规范化,然后实操部分在服务指南中会给予指导。

 

 

探索性研究的范畴如何界定?

李海燕主任认为探索研究的范畴需要界定,是临床试验批件中没有被包含的部分是探索性研究?还是保存的样本还没被目前方案界定具体用途的被定义为探索研究?甘荣兴主任认为可以形成专家共识并给与一套原则,在服务指南中进一步给与指导。

 
 

总结-寄语

 

 

再鼎医药的沈逆女士

《细则》带来的变化是申报数量和流程的进一步简化,但是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了,对于合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管理是中央结合地方的常态管理,企业对于遗传资源管理活动更要负起责任来。

 

杨森中国研发中心的王鹏先生

感谢各位专家对于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努力。在《细则》里会把部分监管进一步放到省厅和科委,企业负有合规和监管的主体责任,企业应该把监管融入到日常管理中。提一个建议,希望得到过去参与会审的专家更好的指导和分享,促进行业对于人遗知识的完善。

 

北京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李洁主任

一个项目的审批,包括了伦理和遗传资源审批方方面面,很多国内审查还存在不完善、审批同质化的问题。希望能够进行系统化的完善。

 

广东省人民医院蒋发烨主任

《细则》是放管结合的典范,能够让GCP的同道提高遗传资源管理的意识。今天的讨论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希望可以提到遗传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完善,这样《细则》落地时更具操作性。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李雪宁主任

《细则》明确了很多概念,包括“外方单位”,国合变更等,简化变更,增加了可操作性,减轻了遗传资源管理提交和审批的负担。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海燕主任

《细则》体现了国家对于人遗管理的“放、管、服”的理念,责任回归到医疗机构和申办方,一线工作者要做好管理。对于注册研究肯定是利好和提速。期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把一些不清晰的地方、一些细节的地方再次明确,比如什么是方案的重大变更,以方便后续的操作。

 

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上海生物样本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荣兴主任

《细则》出台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也体现了国家支持创新的决心。事前审批减轻,事中事后加强监管,强调行业自律。对于还没明确的,建议形成专家建议,反馈给管理部门。

 

DIA中国顾问委员会成员/辉瑞中国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陈朝华女士

《细则》刚发出征求意见稿,行业反应已经特别热烈,积极给与反馈,相信今天的讨论会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反馈给人遗管理部门,使得以后的操作更加顺畅。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唐玉主任

接下去对于机构方面的操作,还需要继续整理意见 加以反馈。对于研究者来说,作为一线的样本和信息的获取者,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整体临床试验会走向法制化的管理,在更多方面都需要加强学习和管理,在合规的情况下开展临床研究。

 

国投招商管理有限公司李萍萍女士

监管科学是需要长期持续探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需要行业贡献智慧,使其管理既符合行业管理的特点,又符合国家对于社会安全风险的管控。《细则》终究不能把所有情况概括进去,但是可以形成专家共识,或者进行调研,把调研结果提交给监管部门,提供立法和改善的依据,把宝贵的人类遗传资源挖掘利用起来,提高医学研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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