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年会洞察|药物警戒制度在国内的探索:绝不单是改了一个名字那么简单
2022 DIA年会
• 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到“药物警戒制度”,这绝不是改了一个名字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药品安全的新领域、新理念和新要求。
• 药物警戒既涉及上市前临床实验阶段的药品安全管理,也涉及到药品上市后使用阶段的药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体现了全程治理的理念。
• 目前我们国家除了对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质量问题的监测外,其他方面还缺乏成熟经验,比如说药品的滥用、误用、用药错误、治疗无效等。
药物警戒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本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分工协作的战略方针逐步进行。
12月9日,由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国际药物信息协会(DIA)合作举办的中国国际药物信息大会暨2022 DIA中国年会在线上召开。
在国际法规监管现代化专场及中国药监专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化药二部王丹老师做了题为《药物警戒的发展与实践》的分享,从药物警戒制度建立、药物警戒制度探索与实践出发,最后提出了其对药物警戒制度的一些展望。
01 播种:药物警戒制度在我国的诞生
“药物警戒”概念自上世纪70年代被提出以来,其学术理念就在不断深入和发展。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与活动”,一直沿用至今。
该定义明确了药物警戒既是一门科学——需要在学术上不断研究和探讨,同时也是一种活动——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和实践。此外,它也明确阐明了药物警戒关注的领域,包括了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的问题,如药品质量问题、药物滥用误用、用药错误、缺乏疗效等。
实际上,我国于1998年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的药物监测合作计划,在世卫组织的理论指导下开展了药物警戒的早期实践。2001年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正式确定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此后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尽管我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在国际药物警戒制度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但与国际药物警戒之间,在监测范围、方法方式、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存在着差距。
随着业界相关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国家药监局正式启动了药物警戒的研究工作,深入研究了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药物警戒的法律制度,也探讨了我国实施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此后,国家药监局先后加入了ICH管委会、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等国际组织,深入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
自此,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药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9年12月,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出台,首次明确了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物警戒制度代替了原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这一里程碑事件标示了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到药物警戒制度,这绝不是改了一个名字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药品安全的新领域、新理念和新要求。”王丹表示,新药法刚出来时,很多人疑惑“药物警戒制度”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至今或难以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新的制度如何去构建、在我国如何发展是个长期的命题,药物警戒的蓝图需要一点点绘制,一步步探索。
对此,王丹仍总结了一些药物警戒制度下监管理念的变化。首先药物警戒既涉及上市前临床实验阶段的药品安全管理,也涉及到药品上市后使用阶段的药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体现了全程治理的理念。
其次,药物警戒监测的范围不光是药品本身固有的安全性,其它可能导致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问题,如质量问题、使用问题带来的安全性隐患也均为警戒的对象。药物警戒全面关注患者的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此外,原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仍以报告为主,而药物警戒突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体现了药品风险治理的原则和理念。再有药物警戒的方法将更加丰富,除了自发报告外,主动监测售后安全性研究,包括真实世界的研究和大数据的应用也成为监测和评价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科学监管的理念。药物警戒强调持有人的责任和社会共治,体现了能动治理的理念。
近两年,我国药物警戒制度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政府的权力还是技术支撑体系的职责,都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近两年国家层面上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引导和促进我国药物警戒制度体系的建设。
02 生根发芽:药物警戒制度探索、实践与展望
可以说,我国对新药物警戒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最先是从持有人开始的。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逐步纳入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过程中,对持有人的要求最先与国际接轨。
一方面是转化实施ICH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到目前为止,该系列6个指导原则在我国相继实施。另一方面是我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出台,该规范是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首个关于药物警戒制度的配套文件,与GLP、GCP、GMP等质量管理规范的定位基本保持一致,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目的是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用药健康。
“GVP的出台,填补了我国临床使用阶段质量管理规范的空白。”王丹评价道,新的规范紧紧围绕两法的要求,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的药物警戒经验,同时兼顾我国药物警戒制度刚刚建立,以及制药行业发展不均衡的实际。规范的核心要求可以拿总则的第三条来概括,即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药物警戒工作存在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王丹提及,未来几年,监管部门将考虑制定一系列配套指导原则,为企业实施药物警戒制度提供全方位指导。
“如果将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情况,从1分打到5分的话,那么大部分企业的大部分工作目前只能打3分。”王丹介绍,最近对药物警戒检查工作进行了调查,对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摸底,发现了一些企业药物警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企业“风险识别和评估” 工作是打分最低的一项。
总结来看,主要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在人员方面,企业药物警戒专职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人员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二是质量管理工作不规范,如未定期开展内审,内审工作流于形式,整改不及时等;三是持有人自主收集报告意识和能力仍很欠缺,报告数量较少、收集渠道不健全或缺少有效的收集途径等;四是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体现在对信号检测等核心工作缺乏技术经验,无法及时发现药品安全信号,信号评价和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不足等;五是企业风险管理手段不够丰富,未建立起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
此外,在意识形态方面,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相对薄弱,体现在领导对药物警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少,企业对警戒工作心存顾虑,担心不良反应报告会影响产品的销售或企业的信誉等。有的企业的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不深入不细致,尤其是那些缺少创新药或者是独家品种的企业,药物警戒工作以满足法规基本要求为准则,缺乏深入开展的动力。
“其实这也正常,我国的药物警戒制度刚刚建立,要给持有人逐步提升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也说明虽然持有人的药物警戒制度要求已经出台了,但是真正要达到这些要求还任重道远。”王丹表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只是我国药物警戒制度迈出的一小步,但这一小步对构建我国药物警戒制度体系却有着重要的意义。要整体推进该制度的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也要动起来。
目前国家药监局已经设立了药物警戒处,全国31个省级监测机构也有一些改名为“药物警戒中心”,但王丹认为,这不是重点。药物警戒制度要深入落实,还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的职能设置,即具体什么职责才能为药物警戒制度当今和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支持与保证;另一个是支撑体系的建设,即当前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如何调整,才能适应新制度发展的要求,这些其实也是顶层设计的关键问题。
由此,王丹也提出了她对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一些思考和愿景。
回到药物警戒的定义上来看,定义中所说的“其它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的问题”,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目前我们国家除了对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质量问题的监测外,其他方面还缺乏成熟的经验,比如说药品的滥用、误用、用药错误、治疗无效、相互作用等,如果要涉足全部的药物警戒范畴,那么涉及的部门也不光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它的技术支撑机构,还包括其他的一些部门,比如卫生和疾控等。
同样,也会涉及更多单位,包括持有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疫苗接种单位等。此外一些社会力量,比如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也会以一定的方式参与进来。因此从大的方面讲,药物警戒需要整合多方力量,既分工合作又能统筹合一,这就需要付出强大的决心和智慧。
王丹认为,因此,药物警戒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本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分工协作的战略方针逐步进行,应以研究、改革和创新为抓手,稳步发展,不断提升。